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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与游客纠纷案例_景区与游客纠纷案例分析
2024-10-29 17:45:28 58人已围观
简介景区与游客纠纷案例_景区与游客纠纷案例分析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景区与游客纠纷案例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1.???????ο???????2.江苏公布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看看有没有你遇过的“坑”3.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死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景区与游客纠纷案例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ο???????
2.江苏公布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看看有没有你遇过的“坑”
3.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4.女游客景区失联,尸体已找到,该案有哪些疑点让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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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新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一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存侥幸。结果,当5人乘坐的游艇驶到湖中心时,刮起了一阵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艘机动游艇撞在了一起,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而由于小李等5人不会游泳,公园也没有抢险救护队,全部溺水身亡。
本案例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法?
《新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 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本案例中,由于该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所以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 上海三位游客随旅行社旅游期间,导游不仅压缩正规景点的游玩时间,增加购物点,且擅自增加自费游项目。由于三位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竟在旅途被要求下车。
你通过新旅游法怎么看待这个案例?
《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江苏公布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看看有没有你遇过的“坑”
游客景区翻越护栏捡手机坠亡,景区要不要承担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购买了门票就相当于和景区签订了保护合同,景区是有保护旅客安全的义务的,但是如果景区已经尽到了责任,而游客是没有听从景区的安排,从而导致身亡的,那么景区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就针对这件事情而言的话,景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还是要等到官方的定论。一、安全设施有缺陷,景区承担责任。根据河南省首航律师事务所的说法,如果是景区内的安全设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从而导致游客受伤或者死亡的话,景区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毕竟从游客购买门票进入景区的那一刻起,游客和景区之间就有了一定的联系,景区有义务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
二、游客自身的原因,景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景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了义务,而游客自身的行为,不符合景区的规定,从而导致受伤或者身亡的,景区就不用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游客没有听从景区的安全提示,而是擅自翻越护栏去捡拾手机,从而导致自己身亡,这是游客自身的原因,所以景区尽到了自己的安全提示义务,不用对此承担责任。
三、出门游玩要注意安全。现在人们的经济水平够提高了,期的时候,也更希望能出去游玩,放松身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问题,要注意景区的安全提示,不要擅自做出一些不符合景区规定的要求,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我们出门游玩,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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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交汇点讯 为确保广大游客期 旅游 出行安全,维护全省文旅市场的良好秩序,江苏省文化和 旅游 厅五一期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压紧压实文旅市场和秩序的质量监管。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收取购物回扣、未经许可冒用 旅游 社名义建微信群牟利、导游私自兜售物品……全省第三批 旅游 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日前正式发布,不仅警示全省 旅游 经营者和从业者守法经营,也提醒广大 旅游 者理性消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京某 旅游 有限公司接受长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地接某“华东五日游” 旅游 团,安排该团到5个购物点购物消费,获取购物回扣1万余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15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徐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推出“漫享云南昆大丽双飞一动六日游”产品,以低于云南省 旅游 协会发布的云南 旅游 产品参考成本的报价,招徕33名 旅游 者,转交云南某旅行社接待,并在行程信息中故意隐瞒具体购物场所,非法获取云南某旅行社返还的 旅游 者购物回扣15000余元。徐州市文广旅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0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平台创建 旅游 线路分享群招徕 旅游 者,收取报名费后转团至其他旅行社,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常州市文广旅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9.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彭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苏州某国际旅行社与周某签订协议,约定周某向该旅行社缴纳3万元押金及每年5000元“管理费”后,可使用该旅行社名义开展 旅游 业务,独立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苏州市吴中区文体广旅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扬州某旅行社向游客提供 旅游 用车时,未对车辆运营资质进行核验,也未与供应商签订 旅游 包车租赁协议,其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扬州市文广旅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对法定代表人曹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统计,五一期,江苏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2510人次,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627家次、 ** 场所1726家次、演出场所5家次、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351家次、A级景区266家次,通过监控系统巡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450家次,发现并处置疫情防控问题16个,整改安全生产问题11个,保障了全省日文旅市场平稳有序。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女游客景区失联,尸体已找到,该案有哪些疑点让人深思?
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嗓子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接受郑州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洲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游客不得擅自到西江旅游,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区,该区有禁止旅游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盐洲岛,吃完午饭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协商,给游客一小时时间整理,稍事休息,下午4点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再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2点半,七八名游客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3名游客到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来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以及旅游,公安,海试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严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和旅行社为旅行团购买的旅游意外险8万元。
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教授,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一般而言,侵害游客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有,一是安全意识淡薄,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旅游地乘降暴雨,江水泛滥,游客对水稻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客,旅游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地不容忽视的原因。
二是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是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乏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自然环境存在隐患等,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旅行社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取必要措施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五是游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实践中游客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力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本案发人深省:
一是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正,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游客取了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游客,并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是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得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很大,这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是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特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收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
女游客尸体被发现是在栈道崖壁下,这位女游客要真自杀,选择在景点实在不符合逻辑。自杀地点有很多,不太可能只身凌晨五点前往永嘉小若岩景区选择自杀。当然,现在警方调查也只是基本排除他杀可能,并没有完全确定是自杀。毕竟这个案件还有很多疑点没有查清。01、疑点一:既然是自杀,为何选择凌晨五点出行,还要选在景区她真要是打算自杀,大可不必大清早5点就进入景点,选在景区自杀也太奇特了一些。轻生的人不是选择跳河就是跳楼,不会那么大费周折爬山跳崖。我也没听过有人故意凌晨5点钟偷偷到景点轻生,尸体还是在栈道崖壁下找到的。他杀和坠崖都有这个可能性,24小时后才发现尸体,现在虽说基本判定是自杀。但这些疑点确实还没弄明白,个人认为还是有他杀或者意外坠崖的可能性存在。毕竟这个也不太符合自杀逻辑。
02、疑点二:女子是身穿运动服独自前往,并没有异常行为既然是自杀,女子就不太可能穿运动服前往,结合她五点就进景区来看。她去景区运动可能性更高,只是在景区发生意外,坠崖身亡。这个意外是人为还是自己故意坠崖,就要有更详细的调查才知道。从监控上看,这女游客行为上没有任何异常。从衣着上也看不出她有自杀倾向,不过这个坠崖女子线索并不多。在没有发现任何嫌疑人情况下,判定自杀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除非能够在女子身上能找到线索,案发现场能找到点蛛丝马迹,说不定能够有新发现。刚好女子坠崖上方也没有监控,栏杆也没有破损情况,这名女子是一瞬间坠落山崖。连抓住栏杆的时间都没有。除了自杀就只有他杀才能让她连自救的时间都没有。
03、如果是他杀,有可能因为感情纠纷这名女游客如果是遇害的,那可能就是因为感情纠纷。从她一人进景区来看,她是没有带上任何人来温州市旅游的。那么就有可能是她和对象吵架后出来散心,才只身来温州旅游。但还是逃不掉对象的手掌心,这种案例最近才发生过一次。南京女子就是因为和男朋友感情破裂,才被男友诱骗到云南偏远山区。如果是因为感情纠纷,那么女游客的死就可能跟她对象有关。虽然现在无法断定这女子是不是有对象,但要真是因为感情纠纷,那就是女游客男友或者老公就是以旅游人多拥挤为幌子,约她5点进景区游玩,凌晨进景区肯定没什么人,这个理由说服女子同时也方便自己下手。当然最后是他杀还是女子自杀,还是以警察最终公布为准。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与游客纠纷案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景区与游客纠纷案例”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